(2016)陕0727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赵治锋 、略阳县同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赵治锋,略阳县同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3号原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龙佳大厦18楼19a01号。负责人:李国树。委托代理人:邓义法,略阳县硖口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治锋,男。第三人:略阳县同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金亚公寓二楼。负责人:李皇都。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与被告赵治锋、第三人略阳县同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艾明礼审 判 员 张继云人民陪审员 张 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