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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玉满、王树成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请求公示及撤销土地使用证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满,王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立行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玉满,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树成,男。上诉人赵玉满、王树成因起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请求公示及撤销土地使用证件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立字第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赵玉满、王树成上诉称,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实施转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向违法工程发放大石桥国用(2014)第081号、054号、079号、082号土地使用证。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决。撤销大石桥国用(2014)第081号、054号、079号、082号土地使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的实质是起诉人要求撤销县政府土地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