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靳长征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靳长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法定代表人靳中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栗绍涛,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长征。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靳长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