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康卫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94号罪犯康卫卫,曾用名康维维,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高家堡镇李家洞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神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卫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10个月。被告人康卫卫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康卫卫在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康卫卫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卫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卫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卫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