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董忠洵、董一颖等与史凡、菏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忠洵,董一颖,董厚哲,郑树成,樊兰云,史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003-1号原告董忠洵,居民。原告董一颖,儿童。法定代理人:董忠洵,居民。原告董厚哲,儿童。法定代理人:董忠洵,居民。原告郑树成,年,农民。原告樊兰云,农民。被告史凡,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号。原告董忠洵、董一颖、董厚哲、郑树成、樊兰云与被告史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