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加奎与郭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奎,郭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24-1号原告吴加奎。委托代理人韩军。被告郭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奎与被告郭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加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郭心峰在鱼台花园小区房产一处及冻结其在邮政银行领取的工资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加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心峰在鱼台花园小区房产一处。二、冻结被告郭心峰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三、查封原告吴加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