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安漠、李玉兰与被告周树强、周陈果、周陈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漠,李玉兰,周树强,周陈果,周陈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28号原告陈安漠,男,汉族,1942年11月19日生。原告李玉兰,女,汉族,1945年12月30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铭,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生。被告周树强,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被告周陈果,女,汉族,2004年11月20日生。法定代理人周树强。被告周陈辰,男,汉族,1993年5月29日生。被告周陈辰委托代理人周兴海,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漠、李玉兰与被告周树强、周陈果、周陈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漠、李玉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漠、李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安漠、李玉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