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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录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录,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翔兰,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上午,被害人胡某林在自留地里种植杉树,被告人胡某录认为堂哥胡某林种植的杉树挡住了道路,于是两人发生了��吵,在争吵过程中,胡某林从背后将被告人胡某录摔倒在地,并压在被告人胡某录身上,后被告人胡某录翻过身来压住胡某林,用拳头对着胡某林头部、眼部击打,造成胡某林左眼受伤。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胡某林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评定为八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移送并举证了被告人胡某录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胡某林的陈述,证人刘某花、贺某娥、李某菊、胡某花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耒阳市东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录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他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胡某录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林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9800元并兑现,被害人胡某林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胡某录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胡某录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又查明,被告人胡某录与被害人系堂兄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录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3月16日中午,被害人胡某林在自留地里种植杉树,他认为堂哥胡某林种植的杉树挡住了道路,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之后在他房屋门前,胡某林从背后将他摔倒��地,并压在他身上,后他翻过身来压住胡某林,用拳头对着胡某林头部、眼部击打,造成胡某林左眼受伤。另他与胡某林系堂兄弟。被害人胡某林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6日中午,他在自留地里种植杉树,与被告人胡某录发生争吵,之后在被告人胡某录房屋门前,他从背后将他摔倒在地,并压在被告人胡某录身上,后被告人胡某录翻过身来压住他,用拳头对着他头部、眼部击打,造成他左眼受伤。另胡某录系他的堂兄弟。证人刘某花、贺某娥、李某菊、胡某花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录与胡某林为植树发生纠纷并争吵,之后,在被告人胡某录房屋门前,胡某林从背后将被告人胡某录摔倒在地,并压在被告人胡某录身上,后被告人胡某录翻过身来压住胡某林,用拳头对着胡某林头部、眼部击打,造成胡某林左眼受伤。���籍证明、耒阳市东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胡某录的基本情况。鉴定意见书证实胡某林的伤势为左眼钝挫伤,构成轻伤二级。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3日上午10时,耒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将被告人胡某录传唤到案。刑事和解协议、胡某林出具的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录与被害人胡某林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林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9800元并兑现,被害人胡某林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胡某录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胡某录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录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录在实施��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对伤害胡某林的行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录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录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林经济损失并兑现,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林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胡某录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因未考虑赔偿谅解情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录的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贺 斌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校对责任人:梁慧敏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