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凡志成与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志成,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凡志成。被执行人李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红在金融部门存款409550元或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