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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凡志成与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志成,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凡志成。被执行人李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李红在金融部门存款409550元或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