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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孟宪桂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宪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82号罪犯孟宪桂(又名孟宪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作出(1999)枣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宪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作出(1999)鲁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七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三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1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孟宪桂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宪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孟宪桂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孟宪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宪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