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4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付智清与梁锋、曲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智清,梁锋,曲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24-1号原告付智清,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梁锋,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曲芳,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智清与被告梁锋、曲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造成案件不能顺利执行,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xx家园、产籍号x1、建筑面积113.80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公某某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xx路以西、菜库以北、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产籍号x2、建筑面积80.57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故依法应予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公某某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xx路以西、菜库以北、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号、产籍号x2、建筑面积80.57平方米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凤羽审 判 员  丁 玲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