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征雄与郝增怀、高兰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征雄,郝增怀,高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48号申请人赵征雄,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郝增怀,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高兰英,女,汉族,1969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申请人赵征雄因被申请人郝增怀、高兰英于2012年3月2日向申请人赵征雄借款5万元未予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增怀、高兰英在神木县高家堡镇蟒过渠村享有的分红款予以停止支付。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赵征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征雄提出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征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赵征雄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