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明智勇、毛小清、王颜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明智勇,毛小清,王颜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932338-0。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正街35号。法定代表人禹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湘,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职工,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委托代理人陈习良,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职工,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被执行人明智勇,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毛小清,女,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颜竹,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明智勇、毛小清、王颜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明智勇、毛小清、王颜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审 判 员 郭人宾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程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