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芝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梁芝波,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小梁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芝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