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绍成与王贵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成,王贵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407-1号原告李绍成,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告王贵成,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成诉被告王贵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我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仍不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朝 鲁 孟审判员 格 根 图 雅陪审员 刘 玉 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腾松布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