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与何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何福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325号原告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林业工作站门面。经营者谢爱平。委托代理人:罗以焜,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福桥,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原告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与被告何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1日,原告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八步区贺街鹏程寄卖行承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