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麦嘉欣与陈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嘉欣,陈向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33号原告:麦嘉欣,女,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丽江,公民身份号码×××0222。委托代理人:冯锦冰、胡启荣,分别、律师助理。被告:陈向科,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8398。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嘉欣诉被告陈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嘉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向科相当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以其所有的号牌为粤T×××××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作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麦嘉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向科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39号汇泰都城花园1期3幢316房[土地证号:国(2013)易27003**;房产证号:02××95]的房地产相当于价值50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陈向科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被告陈向科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39号汇泰都城花园1期3幢303房[土地证号:国(2013)易27004**;房产证号:02××70]的房地产相当于价值50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陈向科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三、查封原告麦嘉欣所有的号牌为粤T×××××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WDDKJ4JB)一辆。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原告麦嘉欣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绮婷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