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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桃秀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桃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230号原告徐桃秀。委托代理人高红梅。委托代理人王琴。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焱斌。委托代理人陈开建。委托代理人邱丽丽。原告徐桃秀与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桃秀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桃秀负担。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苏舸飞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慧琴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