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74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倩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在冷水滩区仁湾镇新田村李某某等人的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杠子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且由“谭某某”和李某某从赌场中以抽水的方式进行获利。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17时许到永州站的铁路派出所投案自首。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底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在冷水滩区仁湾镇新田村李某某等人的家中以“杠子宝”的形式开设赌场。期间,李某某与“谭某某”从中以抽水的方式进行获利。2014年5月20日,李某某主动到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