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美邦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86号原告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美邦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立成。委托代理人别业军,男。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美邦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邦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邦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美邦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刘谦伟人民陪审员 郭春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