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费传文与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传文,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6号原告:费传文,1974年4月10日出生,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费传文诉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地医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传文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福地医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费传文诉称:2012年4月1日,费传文与乐福地医药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费传文为乐福地医药公司代理销售A-2型易折盖式组合盖,代理费为开票价与出厂价的差价:200元/万只,费传文承担销售费用,货款每月结算一次。2014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结算,乐福地医药公司出具销售单位高开费用返还款申请表,由乐福地医药公司销售经理张良仕签字确认,结欠费传文代理费用431880元,2015年5月4日经乐福地医药公司财务负责人单单复核属实。乐福地医药公司至今仍拖欠未付。故请求:1、判令乐福地医药公司支付业务代理费431880元及利息26992.5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月息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乐福地医药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乐福地医药公司(甲方)与费传文(乙方)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代理销售A-2型易折式组合盖产品给河南开开援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药业公司),该组合盖产品直接对开开药业发货、开票(开票价格1680元/万只),甲方需在每月25日前将开开药业公司已收到货的产品发票开好邮给使用单位;甲、乙双方实际结算按:1480元/万只,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应收货款应在月底前交付给甲方;开开药业公司的所有销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落款处加盖乐福地医药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张良仕”签名。2014年10月30日,销售单位高开费用返款申请表显示:开开药业公司2013年-2014年回款金额475万元,A-2型易折式组合盖数量分别为1909.4万只、500万只,提成比分别为200元/万只、100元/万只,提成金额分别为381880元、5万元,合计431880元,收款人为费传文。申请表上张良仕签字“情况属实,请财务审核”;领导批示一栏注明“已复核,属实”,签名:单单,2015年5月4日。以上事实有费传文提供的《产品代理协议书》、销货单位高开费用返款申请表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乐福地医药公司与费传文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后,费传文按合同约定代理销售产品给开开药业公司,2015年5月4日经乐福地医药公司签订合同的代表张良仕及其公司领导签字的申请表确认费传文提成代理费431880元,乐福地医药公司应按约于当月底前支付此款。由于未按期支付,费传文主张逾期利息应予支持。对费传文主张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计算,本院调整为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鉴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费传文主张的违约金按月利率5‰计算予以支持,违约金为431880元×6.5个月×5‰=14036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费传文代理费431880元及违约金140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92元,由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