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喜梅诉被告刘高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梅,刘高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503号原告:董喜梅。被告:刘高升。原告董喜梅与被告刘高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董喜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刘高升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1月2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喜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高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喜梅诉称,2015年9月8日16时29分,原告持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92370013254910)在网上银行为客户转账时,错将980800元打到被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卡号:6228450730040298315),原告发现后与被告联系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980800元。被告刘高升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高升与原告董喜梅之间曾有业务往来,原告董喜梅的网银收款人中保留有被告刘高升的姓名及帐号。2015年9月8日16时29分,原告董喜梅持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92370013254910,户名:董喜梅,开户行:河南分行)在网上银行为客户转账时,错将980800元转到被告刘高升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50730040298315,户名:刘高升,开户行:河南分行)上,网银流水号:02015090816287262507。被告刘高升未返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由原告董喜梅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转账明细一张及庭审陈述在卷资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董喜梅误将本案所涉款项980800元转至被告刘高升账户,被告刘高升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且已造成原告董喜梅损失,故被告刘高升应当将其取得的款项980800元返还原告董喜梅,原告董喜梅主张被告刘高升返还本案所涉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高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董喜梅98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8元,由被告刘高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人民陪审员 杨文杰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