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高心志、高敬多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心志,高敬多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心志(身份证姓名高新志),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5日,住邓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敬多(身份证姓名高敬铎),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1日,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高心志与被申请人高敬多为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高心志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并没有占用高敬多家三尺宅基地,申请人所建的房屋符合建房规划,在排在线。一审判决中另查明认定申请人占用三尺在基地不当。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由为相邻排水纠纷,诉讼目的在于解决高心志诉称其房产因高敬多排水造成损害是否属实,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赔偿问题,并非解决高心志是否占用了高敬多三尺宅基地问题,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双方在诉讼中也均无此诉求,因此在审理中不宜对此直接裁决。如果双方对此问题仍有争议,可以另案解决。高敬多、高心志为东西邻居,高心志1997年所建的三间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因积水原因,导致墙体开裂。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原审判决据此判令双方按照5:5划分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高心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心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