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与李改青、张永军、陈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李改青,张永军,陈庆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塔南路山阳国际商城大厦东北角。负责人职红星,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国,男,汉族,53岁,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岳金牛,男,汉族,51岁,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改青,女,汉族,37岁,住马村区。被告张永军,无其他基本信息。被告陈庆伟,26岁,无其他基本信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与被告李改青、张永军、陈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改青、张永军、陈庆伟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改青、张永军、陈庆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改青、张永军、陈庆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红艳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