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房军与徐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军,徐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房军,居民。被告徐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军与被告徐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军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房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