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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06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肖肇威债权2015执67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06749号肖肇威: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你(单位)肖肇威债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附:《财产报告表》一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2015)穗海法执字第06749号肖肇威: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你(单位)肖肇威债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五日内,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附:《财产报告表》一份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