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巢某追索物业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巢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621-1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巢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某追索物业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