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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与龚峻、任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龚峻,任智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负责人:熊宜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云峰,系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曹洪波,系该支行职员。被告:龚峻。被告:任智丽。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诉被告龚峻、任智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江西公安信息网中被告任智丽户籍已死亡注销,按照法律规定应通知被告任智丽的继承人,但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任智丽继承人的信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现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的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郑子慧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 记 员  邹 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