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铁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96号罪犯李铁成,男,1981年11月5日生,朝鲜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铁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铁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12年7月10日至同年8月18日间,李铁成伙同李虎国经预谋后,驾驶面包车先后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世纪勤径图书馆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庆房地产公司、吉林省长春净月开发区中信城普罗旺斯别墅16栋101室,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锯割破窗户防盗网后进入室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三起,所盗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3769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收缴返还。李铁成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8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铁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铁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