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玉峰、陈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峰,陈志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峰,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胡嘉琛,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鹏,男,汉族,1945年12月11日出生,住罗田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系陈志鹏之妻。委托代理人金炳山,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6122-6。代表人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懿,该公司理赔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赵玉峰为与被上诉人陈志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玉峰以已与被上诉人陈志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玉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玉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上诉人赵玉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方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