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夏东平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东平,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身份证号码230102199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号*栋*单元***室,��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162号3栋2单元503室。2008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决缓刑五年部分,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东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0时23���许,被告人夏东平酒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162号院内,手持啤酒瓶无故砸被害人曹雨停放在院内的一台黑AMD9**号路虎牌吉普车前风挡玻璃,回到家后,又无故从阳台投掷啤酒瓶砸该吉普车,致使该吉普车前风挡玻璃破损。经鉴定,路虎吉普车前风挡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800元。被告人夏东平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期间,其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东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砸损车辆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证明、夏东平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杨秀萍的证言,被害人曹雨的陈述,被告人夏东平的供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东平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夏东平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东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东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萧箫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