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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朱文学与大连昇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学,大连昇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201号原告朱文学,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昇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武均,总经理。原告朱文学与被告大连昇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文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文学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审判员  王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