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湘潭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峰,湘潭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服务大厦909室。法定代表人张剑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建峰与被上诉人湘潭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唐逊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唐 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