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畔琼与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借贷债务200000元久拖未还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畔琼,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借贷债务200000元久拖未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财保1号申请人马畔琼。被申请人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法定代表人谢胜时,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贷债务200000元久拖未还,申请人起诉后,我院经审理于年12月28日作出()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现该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期,而被申请人在房县国土资源局尚有承包工程保证金数十万元有可能在近期被被申请人领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使今后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房县国土资源局缴存的尚未退付的工程保证金冻结3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房县国土资源局缴存的工程保证金冻结300000元。申请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逾期不申请执行,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马畔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兆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俊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