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耀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华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78号罪犯王耀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5)枣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耀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九万九千八百八十八元七角七分。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四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鲁刑执字第03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耀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耀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45年5月18日出生,现年70岁。本院认为,罪犯王耀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老年犯,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29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