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合肥安铃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南县高峰车业有限公司、宋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铃摩托车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高峰车业有限公司,宋廷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2934号原告:合肥安铃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高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宋廷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杰,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廷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铃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高峰车业有限公司、宋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安铃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合肥安铃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