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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2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孟繁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庆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