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吴和、刘连富、刘勤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吴和,刘连富,刘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初129号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和,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连富,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勤,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和、刘连富、刘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环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