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邢小改与冯迎杰、李小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小改,冯迎杰,李小萍,冯莹莹,毛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邢小改。被执行人冯迎杰。被执行人李小萍。被执行人冯莹莹。被执行人毛政伟。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迎杰、李小萍、冯莹莹、毛政伟银行存款或收入3871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冯迎杰、李小萍、冯莹莹、毛政伟自2016年1月5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