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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白金顺与刘国章、闫红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顺,刘国章,闫红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263号原告:白金顺。委托代理人:赵志勇,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强,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章,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利民小区利众胡同众3巷3号。被告:闫红焕。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顺与被告刘国章、闫红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金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2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62元,由原告白金顺负担。审判长  宋宝青审判员  杜金荣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