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鲍玉梅与何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玉梅,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鲍玉梅,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莹,男,33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鲍玉梅与被执行人何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莹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莹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