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裘德盛、熊全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裘德盛,熊全进,王辉,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抗1号抗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裘德盛,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熊全进,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诉人裘德盛因与被申诉人熊全进、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洪经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裘德盛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3月向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5月18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经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以裘德盛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再审申请。裘德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洪检民监[2015]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