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煜诉被告余炳铧、朱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煜,余炳铧,朱永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73号原告张煜,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告余炳铧,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被告朱永玉,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原告张煜诉被告余炳铧、朱永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刚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