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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芒果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芒果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商初字第552号原告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701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丁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婷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侃,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芒果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9号711号。法定代表人马洪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林,公司员工。原告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益公司)诉被告苏州芒果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小荣及委托代理人曹侃、孙婷婷,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益公司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业务员张帆至其处,推销被告掌握的需要装修的业主信息,承诺通过芒果网平台每月给其12个装修订单,一年给其144个装修订单。次日,其按约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但被告承诺的每月12个订单却姗姗来迟,且都是无效订单,相关业主均无装修需求。故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的《芒果家会员服务合同》,被告向其返还60000元,并赔偿其可得利润损失200000元。被告芒果公司辩称,其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包括装修客户信息在内的服务。其提供的仅是意向客户信息,并不确保客户一定需要装修,能否装修还要看原告的报价及与客户的沟通等因素。合同约定一年向原告提供144条订单,未约定每月提供12条订单,每月12条订单仅是业务员张帆的承诺,与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芒果家会员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被告经友好协商,就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络推广服务一事达成以下合同。双方申明都已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原、被告以本合同实现网络推广的共同合作,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原告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等所有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内容及价格:企业网站(店铺)+广告位+热门装修公司推荐+装修公司推广字样+量房信息144条,费用总计60000元。为保证业主权益,原告应根据芒果家网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用于被告审核原告公司资质。被告为原告在芒果家网络栏目和装修提供网上展厅入口,提供原告网店制作与展示渠道。被告将网上展厅的管理权限交给原告,由原告自行上传产品文字以及图片。原告保证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有反动、黄色、攻击被告其他产品等内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告必须在合同签订一日内付清所有费用,如不按期支付,被告有权单方面结束合同所有项目。原告承诺合法经营,不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并接受被告监督。如出现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被告有追诉权利。为保护业主隐私,原告不得私自将被告提供的业主联系方式告知第三方,否则被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停止对原告的服务,且不退换原告已付费用。原告承诺为芒果家网业主进行免费量房、免费出预算、免费出平面布局图。合作期间,原告享有被告提供的网络订单意向客户、网络推广、网上店铺、网站首页广告位展示以及发布优惠信息等服务。被告为每个正式会员设立专门客服,随时解决原告所遇到的问题。业主在芒果家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后,被告客服应及时审核并处理业主信息。对于分配给原告的业主信息,被告以短信、QQ等形式通知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一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全款。合同上被告代表签字为张帆。另,张帆在合同上手写有“一年6万,每月12个订单,合计144个定单,一年产值超200万,年费涨1万”。双方确认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2日。同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付款60000元。被告在其芒果装修网上为原告提供了企业网站(店铺)+广告位+热门装修公司推荐+装修公司推广字样等服务,并通过QQ方式向被告提供了量房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小区名称地址、装修预算等。上述事实,由《芒果家会员服务合同》、付款凭证、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原告认为,在起诉前,被告没有每月给其12个订单,且提供的订单不是真实有效的,订单客户都拒绝其量房或没有装修需求,最终都不能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是网络欺骗。其自2015年5月11日起就订单质量问题一直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提供的订单就是量不到房,其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被告提供的订单质量好,其也不会介意订单数量。其与其他网络公司合作,其他网络公司能够保证其产值。但因与被告合作而未与其他网络公司合作,致使其无订单业务可做,给其造成了损失。因144个订单一年产值是2000000元,可盈利200000元,故被告应赔偿其损失200000元。为证明损失,原告补充提供了2015年1月1日其与上海寅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寅寅公司)签订的《装修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反映:寅寅公司承诺每月向原告推荐20个有效装修需求信息(单子):装修业主邀请原告上门量房、业主来原告处看方案预算、业主参观原告样板房,一年240个单子。原告与推荐的装修业主成功签约后,原告按照与业主所签合同金额的3%作为返点给寅寅公司。原告在合同期内一年产值达到2000000元-2400000元,因单子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原告产值,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或寅寅公司后期补偿原告至合同产值。对于该份合同,原告称,寅寅公司给的10个订单一般最终能签订2个合同,而被告给的订单都不能签订合同,量房也只量过2、3个。其每年会与几家网络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被告认为,装修分淡季和旺季,故量房信息有的月份少,有的月份多,只要全年达到144个即可,虽然在原告起诉前几个月每月没有12个信息,但之后补给了原告。其仅是推荐装修意向信息,不能确保客户一定会让原告量房或进行装修。为获取信息,其向百度、搜狗之类的搜索网站付费以增加网站的关注度,并与开发商或家博会合作,通过举办优惠活动吸引业主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其对业主发布的信息电话审核是否近期装修、对装修公司的要求等情况后再给原告。其按约为被告提供了推广服务,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无需赔偿被告损失。被告与寅寅公司之间的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付费后,被告在其芒果装修网上为原告提供了企业网站(店铺)+广告位+热门装修公司推荐+装修公司推广字样等服务,并通过QQ方式向原告提供了量房信息,即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原告诉称被告每月12个订单姗姗来迟,但其亦称自2015年5月11日起就订单质量问题一直与被告沟通,如果被告提供的订单质量好,其不会介意订单数量。故被告虽未能在合同开始履行时每月提供12个信息,但原告对此并未提出过异议而是予以默认。合同未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量房信息必须确保业主要求原告量房或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提供的与寅寅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装修业主邀请原告上门量房等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由原告上海乐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钱建平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人民陪审员  郁伟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