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罪犯吕凤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凤生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36号罪犯吕凤生,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6)梨刑初字第20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凤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四刑经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1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吕凤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吕凤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04年间,该犯利用担任梨树农行石岭分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于2004年6月30日、8月16日分七笔为张海涛贷款35万元,用于还欠其个人款项的本金、利息和张海涛本人拆解资金的费用。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7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1.8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吕凤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凤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