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1653号原告孙某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章定,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汇卓人民陪审员 朱立彬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亚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