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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子建,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7年3月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曾多次闹离婚。2005年7月16日,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离家出走,分居时间已达十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唐某某未予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以决定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祥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