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刑初42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宝莉,黑龙江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宝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驻车制动、位灯、制动灯均不合格),由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电教街路口时,由于瞭望不够,撞上停放在路边的环卫手推车,该手推车由于惯性向前滑行,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贾某某(男,殁年58岁)撞倒。案发当日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法学鉴定:被害人贾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外伤,多脏器破裂、挫碎,后腹膜广泛血肿,腹腔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动力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贾某某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徐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贾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徐某甲表示谅解并同意适用缓刑。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冷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徐某甲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