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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黄金模及刘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黄金模,刘清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欧阳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琼,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曾小欢,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模,男,193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审被告刘清国,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鼎城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常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金模、原审被告刘清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常德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与被上诉人黄金模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常德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圣友审 判 员  陈远定审 判 员  戚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