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涛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涛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16号罪犯孙涛涛,曾用名孙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三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涛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九日作出(2012)枣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涛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涛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涛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涛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判时履行20000元,现履行罚金5000元,具有从宽情节。2015年11月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孙涛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判和服刑期间履行罚金共二万五千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涛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